(1)、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从事重点旅游项目经营的新办企业,可视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酌情补贴,其实现的增加值、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的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,比例分别不超过2%、2.5%和7%。
  (2)、对重点旅游景点规划区内新办商业及服务业企业,其两年内实现的增加值、营业收入可分别补贴2%、2.5%。
  (3)、对新办的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旅行社,其两年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可补贴2.5%。
  (4)、对展示会、交易会、博览会的主办单位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、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5%、14%;对参展单位在展示会、交易会、博览会中实现的增加值、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2%、7%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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